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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序 言
教育是黨的事業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國家興旺發達的根本基石,是民族振興的奠基工程。優先發展教育事業,建設教育強國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礎工程。高校踐行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教育使命,肩負著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作為舉辦高等職業教育的社會力量辦學主體,必須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牢牢把握服務發展、促進就業的辦學方向,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各層次各類型職業教育模式,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等一系列講話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根內蒙古大地辦好民辦高等職業教育,主動適應“兩個屏障”“兩個基地”“一個橋頭堡”戰略定位,積極對接內蒙古經濟社會發展形成的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就業連、人才鏈,肩負起時代賦予的責任,以提升職業教育適應性為努力方向,找準辦學定位,不斷提高服務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以章程修改完善為契機,全面推動辦學的法治化、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進程。
內蒙古科技職業學院,始建于1991年。2006年4月,內蒙古人民政府內政字﹝2006﹞119號文件批準,教育部備案,更名為“內蒙古科技職業學院”,成為全日制民辦高等職業學院(??茖哟危?。
為保障學院自主辦學,建立現代高等職業學院制度,促進學院科學發展,推進教育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院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內蒙古科技職業學院”,簡稱“內科職院”;
英文名稱為:Inner Mongolia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College;簡稱“IMTVC”。
第四條 學院法定注冊地為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機場南輔路44號。
第五條 學院是自然人出資舉辦的民辦高等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院立足內蒙古大地辦教育,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開發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為工作目標,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把民族工作作為人才培養的基礎性工作,持續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和宣傳,在全體學生中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勞動教育、素質教育,著力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服務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九條 學院秉承“修身、博學、務實、創新”的校訓,堅持“依法治校、特色興校、質量立校、品牌強校、”的發展戰略,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 以質量求生存、以特色謀發展”的辦學理念, 弘揚“自強不息、求真務實、團結進取、開拓創新”的職業精神。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院堅持黨對高校的全面領導,依法確定最高決策機構、管理體制、設置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十一條 學院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和解聘院長;
(三)修改學院章程和審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準學院年度工作計劃;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制定學院的事業結余應用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批準學院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制度的實施;
(八)批準招生專業、新增專業;
(九)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十)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十一)決定學院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院長、上級黨委派駐學院的黨組織負責人、學院黨組織成員、教職工代表等五人共同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董事長由舉辦者中出資比例最多者擔任。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會成員行使職權,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成員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職時,可經董事會臨時會議重新增補。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規則: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一般應提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提前5日(臨時會議除外)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表決(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否則視為棄權。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長有一票否決權。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單獨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并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學院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持反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董事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表董事會負責常務工作;
(四)履行辦學主體法律、民事等第一責任人職責;
(五)超過院長預算項目審批限額或預算外專項資金、固定資產采購、投資項目的資金審批;
(六) 批準學院人事任免、獎懲方案及事項;
(七)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院長全面負責學院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落實董事會決定的各類事項。學院的重要事項由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院長辦公會由院長或院長委托的院領導主持,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院長對會議各項議題具有決定權。
院長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四)在董事會授權下審批預算內單筆項目10000元以下的支出;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對章程、管理體制、規章制度、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調整、撤銷提出建議方案;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學院副職、系主任、專業負責人等中層以上干部及學院其他教師、行政、后勤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八)負責學院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黨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共3人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長列席學院董事會會議并有建議權,無表決權。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監督董事、院長及各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章程及董事會決議的行為;
(二)負責監督財務運行狀況并可根據需要查閱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三)聽取董事長、院長對學院運行情況的通報;
(四)對學院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對學院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第二十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具有教授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以及學生代表擔任,學術委員會按照學院專業建設實際分屬于不同學科專業,院領導職務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專業教授不少于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院務委員會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院長聘任。學術委員會一般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審定和咨詢等事項;
(二)致力于促進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
(三)審定教師職稱聘任,教師崗位申請,維護學術道德,受理并調查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裁決學術糾紛。
第二十一條 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是學院設立的最高專業建設機構,由舉辦者、董事、行業專家、專業負責人和教師組成。
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院發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規劃、專業建設方案;
(二)審定教育教學質量評價,科研成果評價、高等職業人才培養等標準;
(三)指導學院專業建設就教學資源配置、教學科研項目申報、國內外合作辦學等提出咨詢意見;
(四)決定或審議董事會授權認為應當提交或審議的事項,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或學院規章制度應當決定或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院根據辦學的規模、質量、效果、結構相統一、相協調的原則,確定內部機構設置,聘任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和教職工編制,結合學院經濟承受力和呼和浩特市社會平均薪酬,制定學院績效工資方案及績效考核方案。
第二十四條 院務委員會成員由教授代表、領導班子成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院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依其工作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力。
第二十六條 學院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法設置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群團組織等,各組織機構依據學院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章 基層黨組織
第二十七條 學院依法設置中共內蒙古科技職業學院總支部委員會,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是黨在學院中的戰斗堡壘。學院黨總支受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工委、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呼和浩特地區民辦高校黨委的直接領導。學院黨總支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委員3名。書記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教育工委選派并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選舉產生,任期3年。其主要職責: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以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使命擔當,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全面加強學院黨建工作。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動學校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在重要等領域明確廉政風險防控點,推行校內巡察制度,落實務實管用的監管舉措,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
(二)學院黨總支班子與學院董事會、領導班子形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工作機制,學院黨總支書記、黨組織成員以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重大問題決策,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三)深化學院黨總支參與決策和監督機制,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院黨總支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院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學院黨總支參與討論研究,經黨總支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中涉及政治把關和意識形態審查必須經學院黨總支審定。建立健全學院黨總支與學院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機制以及與行政領導班子的聯席會議制度;落實學院黨總支對學院重要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半年組織黨員、干部、教職工、學生代表等聽取院長以及部門工作情況報告或學院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四)學院黨總支根據黨員數量情況下設兩個支部,即,教工黨支部和學生黨支部。通過“黨建+”“支部+”工作模式,落實“兩個覆蓋”,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院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政治引領,筑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要持續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優化完善黨組織設置和決策運行機制,縱深推進質量創優和示范創建,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引導各黨支部和全體黨員干部成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的“主力軍”,全面開展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保證教育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五)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強化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切實發揮黨在意識形態工作中的牽頭抓總作用,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全面深入持久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積極開展普及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堅持將意識形態工作、黨的建設工作與推動學院發展共同謀劃、共同部署、共同推動。抓好大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推進“一站式”學生社區綜合管理模式建設,鞏固學院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推進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六)配齊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和配齊組織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等方面的工作及學生發展黨員工作。學院黨總支專設黨費專用銀行賬戶,做到專款專用,在黨費不足情況下,經黨總支研究須用一定的行政經費予以保障。黨總支年度經費列入學院年度經費預算。
(七)指導學院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開展工作。
加強團組織建設,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發揮其在思想引領、服務學生成長成才及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貫徹落實《學聯學生會組織改革方案》,強化學聯學生會組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職能。
第二十八條 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成員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章 教學與專業建設組織
第二十九條 系、部作為學院基層教學組織,是各專業建設的責任單位和主要辦學資源的支配單位,在學院領導下具有以下職責和權限:
(一) 制定本系、部的發展規劃;
(二)根據學院的規定,遴選管理本部門的各類人員;
(三)考評本部門教職工的工作;
(四)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撥的資產及有關資源;
(五) 負責實施本系、部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實訓室建設,研究制定本系、部人才培養方案和評價標準;
(六)負責本系、部學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并就學生的獎懲、資助等提出意見;
(七)組織本系、部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對外交流等活動;
(八) 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和權限。
第三十條 系、部主任是系、部負責人,對系、部教學、學生管理、科研及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定期向院長報告工作,并接受學院行政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一條 學院教職員工由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分別納入相應的部門、崗位管理,實行全員聘任制。
第三十二條 在憲法、法規的規定范圍內,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并履行相應職責:
(一)公平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相應工作、學習、休假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按月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過實際工作業績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知悉學院改革、發展和建設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涉及個人合法權益的事項表達異議或申訴;
(九)學院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十)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學研究、開展學術交流、指導學生學習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在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范圍內,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和學院規章制度;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提高業務能力;
(三)接受考核與監督;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五)珍惜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六)學院相關規則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教師隊伍建設是學院的基礎建設,教師要堅定政治方向,自覺愛國守法,傳播優秀文化,潛心教師育人,關心愛護學生,堅持言行雅正,遵守學術誠信,秉持公平誠信,堅持廉潔自律,積極奉獻社會,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人愛之心的好老師。教師要遵守師德、為人師表,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言行,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四條 學院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教職員工可以通過院務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黨總支委員會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
第三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應當堅定理想信念,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厚植愛國主義情懷,加強品德修養,增長知識見識,培養奮斗精神,增強綜合素質,立志肩負起民族復興的時代重任。
第三十六條 學生依法、依規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活動,平等利用學院公共資源,公平接受就業指導和服務;
(二)在資源許可的范圍內,按一定程序選擇專業和選修課程;
(三)獲得學業、品行公正評價,通過個人表現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學業證書;
(五)依照國家法律和學院規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依照國家和學院的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
(七)知悉學院發展改革事項,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八)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院規定的學業;
(二)遵守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習、生活行為規范;
(三)珍惜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四)按照學院的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院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障機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會依照《學生會章程》確定的程序產生并履行職責。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
第三十九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包括:
事業收入,是指學院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民辦教育專項資金收入,是指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依照有關規定撥入的民辦教育專項資金收入;
經營收入,是指學院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十條 學院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積極拓展辦學經費的來源渠道,籌措辦學資金。
第四十一條 學院資產是指學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屬于內蒙古科技職業學院資產,對學院占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院依法建立計劃、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和資產管理制度,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本并進行賬務、財務處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定期向董事會呈報財務分析報告。
統籌安排保障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對資金的需求。年度財務計劃應針對“思想政治”“黨建”“勞動教育”“資助”“就業”“師資隊伍建設”“國防教育”“安全教育”“減災防災”“圖書”“教學儀器設備采購”“基建”等事項進行單列。
第四十三條 制定資金收入、使用和資產管理制度。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規定和辦學成本制定學費等收費項目及標準并收取,收費行為要做到“公開、透明、明碼標價”。
本著“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安排資金使用,資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根據年度事業收入和資金凈結余情況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就業、資助和學院發展基金、風險基金。
第四十四條 學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年度審計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對學院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客觀的審查和評價。
第八章 學院與外部關系
第四十五條 學院接受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同時在高等職業人才培養及履行職能方面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加強與行業組織、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交流與合作,推動育訓結合、育訓并重、協同創新。
學院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權:
(一)按照精簡、效能和總量控制的原則,根據辦學實際需要,自主確定黨政管理機構、科研、教輔等內設機構的設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備案,自主確定內設機構人員的配備;
(二)在人員控制總量內,按照規定自主制定崗位設置方案;
(三)自主制定教師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辦法和離職創業辦法;
(四)自主制定本院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五)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國家規定教學任務、使用統一教材基礎上,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專業教材、組織教學活動;
(七)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利用社會資金開展技術攻關、提供科技服務的科研項目,可按照合同約定自主支配經費;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自主權。
第四十六條 學院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依法實行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院適時依法組建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院建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
第四十八條 學院適時依法設立大學生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會,吸納社會捐助,多方籌措資金,幫助大學生創新創業。
第九章 學院標識
第四十九條 學院標識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學院徽志是圓形白底藍色圖案,象征“科技”,外環印有“內蒙古科技職業學院”中文、蒙文、英文字樣。學院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院名的圓形證章。
第五十條 學院校旗為乳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學院徽志。
第五十一條 學院門戶網站:www.scmxls.cn。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學院院務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董事會審定,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核準。
第五十三條 學院其他規章制度須基于本章程制定、說明和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內蒙古教育廳核準之日起生效實施。
2022年10月20日